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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街**组,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1年2月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1年2月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原是多年朋友,2013年5月30日,李某某在工地上做生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某借款9万元,约定月利息三分,未约定还款日期。自2014年开始刘某某先后多次找李某某要钱,起初李某某均以经营不善、资金紧张为由未偿还借款。之后李某某也未支付刘某某利息,刘某某也联系不上李某某。2016年8月刘某某将李某某起诉至竹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8日竹山县人民法院以(2016)鄂0323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对李某某欠款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李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9万元及利息。刘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对(2016)鄂0323民初1223号判决执行决定立案。

另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湖北竹山县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先后有30余万元的收入进账,其自有房屋出租收入租金1.1万元。以上收入李某某没有用来偿还刘某某的借款,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1年2月4日一次性支付了刘某某欠款本息11万元,同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被害人刘某某于2021年2月7日出具了谅解书,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3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了被害人欠款本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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