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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冷水江市**西路**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6日至3月18日;5月17日至5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胡某某就其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湘**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某某借款本金4200000元以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4日向李某某公告送达了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某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上述还款义务。

2019年7月11日,胡某某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经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2016年初开始至案发时一直使用曾某某的证券账户进行炒股,共计获利200万元左右。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某将炒股获利的钱通过其侄儿李某某、朋友唐某某的妻子覃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转移,用于自身生活开支和偿还杨某某、曾某某、谢某某等人的债务。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某共偿还了6万元给曾某某,偿还了13万元给杨某某,偿还了3万元给谢某某。李某某有能力执行,却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11月8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干警在邵阳市大祥区交通局家属楼2楼将李某某带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次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决定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8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移送冷水江市公安局,该局于同年11月22日立案侦查。同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执行拘留,并将李某某从冷水江市拘留所送至冷水江市看守所羁押。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胡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李某某偿还了所欠胡某某的部分借款,取得了胡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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