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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以(2017)粤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胡某某支付本息人民币共计19余万。该判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直拒不执行上述判决,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4日,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404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直拒不执行前述判决,裁定拍卖、变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房产权证号:010000****)的房产。2018年10月,金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2018年11月13日,金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7)粤0404执**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确认上述房产归买受人王某某所有,所有权自2018年11月14日转移至买受人王某某。至2019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仍拒不执行(2017)粤0404执**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不腾退建筑面积为183.86平方米的前述房产给买受人王某某。2019年1月24日,珠海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1月28日18时许,李某某自行到小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归案。

2019年9月20日,李某某腾退上述房屋,将房屋钥匙交给王某某,完成腾退。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履行完执行义务、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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