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东莞市**吸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11月1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1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营的位于东莞市**镇**村**路**号**科技园**区**楼的**吸塑有限公司的一台全自动高速吸塑成型机。10月份,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李某甲离开返回湖南老家并发信息叫工业园经理帮忙照看厂里财物,叮嘱有一台全自动高速吸塑成型机已被法院查封。直至2019年8月,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查封财产去向时,李某甲才知道查封的财产被变卖。2020年6月8日,李某甲自行到泉塘派出所投案。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李某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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