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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抢夺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汉族, 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6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村部办公室办事时,碰见村长刘某甲到达村部办公室从村文书朱某某处领取了3200元工资。在刘某甲正在数钱时,李某某趁其不备,从其手中将3200元现金拿走,因刘某甲不再担任村长并欲外出务工,李某某便以刘某甲担任村长期间高额收取电费、未清算村里账务等理由拒不归还,经村支书刘某乙劝说后,李某某仍置之不理,与刘某甲争吵后拿着3200元钱离开何湾村部。

破案后,3200元赃款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2证人刘某丙、朱某某、张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李建宏强拿硬要他人钱物数量较少,全部退赔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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