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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本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号补查重报。

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潜入被害人高某某家中进行盗窃,被正在家中睡觉的高某某发现,李某某逃跑时发现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屋内炕上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40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李某某抢走高某某的钱包逃离高某某家过程中,高某某上前与李某某争抢被李某某抢到手的钱包,李某某将高某某打伤后逃离高某某家。案发次日早晨,高某某的父亲张某某在高某某家的外间屋内水缸和墙的夹缝处发现高某某被抢的钱包和钱包内的4000元钱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害人高某某被打伤后在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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