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住郴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存疑)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1日至6月10日、自2020年6月18日至6月28日)。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7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郴州市北湖区王捌别院甲鱼馆吃饭。吃饭过程中,黄某某喝醉。当晚23时许,李某某与黄某某在郴州市尚尔酒店8806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11月18日凌晨,醒酒的黄某某准备离开8806房间,李某某再次要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黄某某不肯,李某某将黄某某身上的黄色裙子扯烂,并强行亲吻黄某某,黄某某仍激烈反抗,李某某未能得逞。凌晨3时许分,黄某某趁李某某熟睡,逃离尚尔酒店8806房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背黄某某意志,意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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