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肖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株洲市**小区出资成立“**国际”工作室,建立以“**国际”命名的微信赌博群。2018年3月,肖某甲与刘某丙、刘某丁、尹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湖南省株洲市**小区**栋**室出资成立“**国际”工作室,建立以“**国际”命名的微信赌博群。2018年9月,肖某甲、刘某甲与邓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祠堂出资成立“**娱乐”工作室,建立以“**娱乐”命名的微信赌博群。上述三个微信赌博群设立上下分财务、车手(负责点包和发包)、机器人操作、拉手、托等职务,并设置赌博规则,招揽赌客在微信群内抢红包,以计算红包金额中元、角、分单位上的数字之和进行赌博。上述人员提供办公场所,约定出资分成,明确职务分工,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已经形成犯罪集团。
2018年3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团队”(后与与戏子拉手团合并为良好市民拉手团)工作人员,负责团队与“**国际”、“**国际”微信赌博群对接财务结算工作,该团队获利168546元,其个人领取每天300元、350元不等的工资,共计获利3万余元。
2019年1月17日,被不起诉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honor10手机1只、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尹某某、刘某丁、肖某乙、刘某戊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支付宝交易数据光盘;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参与赌博网站提供拉手服务的拉手团,为他人提供赌资结算业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1只,退缴的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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