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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街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 留,2019年8月1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即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8日至7月24日期间,张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号仓库对面一民居房内开设地下赌场,雇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看场子”维持秩序,并从“水钱”中抽取部分现金用于购买香烟、槟榔及西瓜等物提供给赌场,李某某工资为300元/天。该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形式进行赌博,根据每局下注及输赢金额情况抽取10元至50元不等的“水钱”,共计抽头盈利约9000元。2019年7月24日17时许该赌场被民警依法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赌场负责看场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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