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9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8日至4月8日、自2019年5月23至2020年3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8日、2019年5月9日至5月23日、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
嘉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期间,嘉某某**镇人罗某甲、郑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罗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镇**村罗某丙、郑某乙(均另案处理)住宅处以用扑克牌“开铲车”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搏,非法获利达数万元。2016年10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来到位于罗某丙住宅处的赌场内参赌,以“顶门”的方式获取赌场的分红以达到非法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在证明被不起诉人在赌场中入股时间、入股方式、分红金额方面无法得到一致结论,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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