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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已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安徽省**市**县**镇**村委会*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9月4日至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已使用手机号码1508867****在“**彩”赌博网站注册并发展下级代理,后其将账号给田某甲(另案处理)使用。后田某甲使用其1832915****手机号码注册“**彩”账号并发展下级代理3人,2019年2月后二人共同使用该账号进行赌博,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已投案自首。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已1832915****账号下2019年9月至10月下级代理投注额计算,共计64万余元。

本院认为李某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第一,被不起诉人李某已主动投案并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李某已虽下级账户投注额较大,但发展人员少,且均为亲朋好友,实际投注人员也极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被不起诉人李某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非法获利无法查清;第四,被不起诉人李某已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前科劣迹,系初犯。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9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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