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1〕Z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12月4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唐某某、李某某、“老钟”(在逃)合伙在南宁市青某某**路**号**花园**栋**号楼**层**#至**#铺面经营**会所。10月,因经营不善,会所赚不到钱,唐某某、“老钟”共同出资在会所开设赌场并平分收益,“老钟”招募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赌场充当工作人员,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赌客利用扑克牌以“摆十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局开始前,每名赌客先向李某甲登记领取10000-20000元的筹码,每局赌博4至6小时,李某甲负责登记赌客输赢情况及抽水,每局抽水上限3000元,唐某某、李煌荣负责垫资给赢钱的赌客,再向输钱的赌客追债。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民警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及数名赌客,缴获赌具一批。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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