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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某县,住蒙某市**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17日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以岳某某(另处)为首的开设赌场犯罪团伙,从2017年开始在蒙某市辖区内多处地方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岳某某安排雷某某(另处)向多家赌博性游戏室收取营业款,岳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雷某某收取的营业款进行记账,岳某某根据李某某记录的账本与每家赌博性游戏机室的管理者进行分成。雷某某、李某某明知岳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然为其提供直接帮助,涉嫌开设赌场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在开设赌场的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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