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2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疆伊宁市**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另处)、蒋某某(另处)在“闲聊”APP上创建赌博群,通过人际关系将100余人拉入该群,其中,廖某某为群主,蒋某某、李某某为管理人员。三人通过该群组织群内人员利用“熊猫麻将”APP进行赌博,并从每场赌局相应的赢家赌客处抽取5元或10元“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2019年10月,李某某退出后,廖某某、蒋某某继续利用该群组织人员赌博直至2019年底“闲聊”APP被关闭。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廖某某、蒋某某等利用利用该群抽头渔利数额达8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由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殷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审看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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