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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公诉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7月,刘某某、潘某某、肖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湄潭县顺嘉鑫养殖有限公司内空房子、湄江街道东南村张某某家农家乐、徐某某家隔壁房屋、王某某家、罗某丙家、罗某丁家山林、兴利源木材加工厂旁边山林,兴隆镇红坪村付某某家及对面山林、付明学家、兴隆村迎黄沟山林、苗圃基地旁山林等地共同组织开设流动赌场,以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组织朱某某、周某某、吴某甲、伍某某等人赌博。赌场赌注50元或100元起底下注,上不封顶,刘某某、潘某某、肖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等人按赌资3%抽头,吴某乙(已判决)等人负责抽头及赌资结算,詹某某(已判决)负责运送赌具、接送参赌人员。赌场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共计开设赌场60余场,抽头渔利20余万元。2016年4月底至7月肖某某在保管赌场上抽头资金、支付赌场费用期间,李某某为肖某某保管参与赌博赌资,协助肖某某保管抽头资金、支付赌场费用,共计参与40余场。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立功、从犯、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节,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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