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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内江市人,住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 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均另处)等人共谋合伙开设用麻将“敲板板”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抽头”牟利。四名犯罪嫌疑人以200元左右一场的工资聘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赌场内从事“抽头”等工作。自2019年 11月中旬至2019年12月3日,赌场先后在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的**农家乐背后空房、大安区**镇**村**组的陈某某家及旁边院坝、自贡市大安区**街**村**组的李某丙家中开设,召集赌客进行赌博活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赌场工作期间,共获得1000余元的报酬。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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