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沙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沙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俞某甲(另案处理)自2019年2月份开始通过微信收林某某、俞某乙、洪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将收来的部分投注通过“V8”“汇银”两个六合彩网络盘口报给上线“兴”(未到案,身份待核实),以投注金额的4%比例的抽取佣金获利;同时俞某甲将部分收来的投注通过微信报给吴某某(另案处理),以投注金额5%比例的获取返水。自2019年4月份开始,李某某帮助俞某甲将收来的部分投注录入到网站盘口。经查明,2019年6月25日至27日期间李某某录入网站盘口金额为23275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仍然认为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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