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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珲春市**乡,住珲春市**街。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6月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全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另案处理)、朴某某(另案处理)在珲春市新安街**二楼门市房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戴某某、于某某、邹某某、邵某某、朱某某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975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该赌局内担任记账员和伺候赌局人员并收取高额回报。

2. 2020年6月2日,全某某、姜某某、朴某某在珲春市新安街**二楼门市房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戴某某、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李某乙、孙某某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925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该赌局内担任记账员和伺候赌局人员并收取高额回报。

3. 2020年6月3日,全某某伙同姜某某在珲春市靖和街**门市房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金某某、于某某、邹某某、张某某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共计595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该赌局内担任记账员和伺候赌局人员并收取高额回报。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甲处扣押了记账本1个、苹果牌手机1部。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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