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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湛江市坡头区**镇**村**队**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黎某某(已起诉)在其租赁的湛江市坡头区****路孕婴童连锁店内提供麻将桌及麻将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4月26日,李某某、黎某某在上述店内提供麻将桌及麻将给陈丽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等20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李某某持有的麻将17副以及人民币37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双手截肢,生活难以自理,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李某某持有的麻将17副以及人民币3700元待法院对黎某某判决后再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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