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镇**村委会**村,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7 月底同案犯何某甲(已判决)与黄某某(已死亡)等商定合伙开设彩球赌场的事宜,合伙方式为由黄某某负责寻找开设赌场的场地及出资3.5 万元作为赌场运营本金,何某甲负责招揽赌场工作人员及赌客并负责管理赌场,且以赌场股东的身份享有赌场利润二成的分红。2018 年8 月初,何某甲和黄某某利用林某某位于在文昌市**镇**村的菠萝蜜园作为开设彩球赌场的场地,并陆续招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为赌场工作,开张运行赌场生意。李某某负责为赌场送宵夜及烟水,领取100元工资。2018年11月该赌场关停,赌场营业期间共盈利人民币25万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到文昌市城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
2.证人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何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李某某在赌场中所起作用显著较小,领取的工资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陈小姣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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