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2011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2月因吸毒被路桥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8月25日因吸毒被宁波市镇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2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日至22日,洪某某(另案)与蔡某某(另案)合伙在临海市小芝镇南洋、中岙等地山上开设赌场,安排陈某某(已起诉)等人接送车辆,安排任某某(已判)等布置场地,安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护场,共抽头获利十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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