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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1********,汉族,专科毕业,新丰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以及补充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会员身份参与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接收刘某某、黄某某、丘某某、吴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六合彩赌资为55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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