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党员,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律师赵皝、于尚平,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井**期**层开设**动漫城,在该动漫城内放置有六台不同的游戏赌博机,由李某某利用**商家管理平台进行监控和管理,玩家使用微信扫机台上的二维码即成为**动漫体验中****。用1元人民币可以购买1个游戏币,1个游戏币可兑换100积分,玩家以每炮50分至1000分不同的大炮攻击游戏机上的动物、植物、飞机等,打不住积分减少,打住会得到最少2倍至最多800倍的奖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自己的京东商城上保证每天有10000元,相当于有1000000积分,保证玩家账户上剩余的积分可以在**动漫体验中心的微信公众号里李某某的京东商城里****,商品单价最高为50000分的商品,可以多次购买;该动漫城内玩家购买积分的钱次日均由**商家管理平台转到李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使用的**商家管理平台统计,其在开设该动漫城至今利用赌博游戏机共获利47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出具的两次认定并未明确说明涉案游戏机是否属于赌博机,且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与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存在较大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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