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屯。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审查批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张某某购买777赌博机18台,设置于安达市绿色家园小区15号楼5单元102室出租房内,在赌博机前面安装摄像头,参赌玩家通过微信投注,通过摄像头在经营者的帮助下参与赌博;张某某以每月3,000.00元的工资雇佣王某某经营网络赌博厅,王某某负责帮助玩家通过手机微信投注,在777赌博机上分、下分,把当日的收支记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介绍玩家参与赌博活动,帮助介绍玩家二人,二人微信名分别是“嘿嘿”、“小星星”,李某某获得张某某返还现金20元,777赌博机上分100分。2019年5月6日至6月6日期间,张某某经营777赌博机网络赌博厅,共获利16,000.00多元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款已被安达市公安局依法收缴,涉案的赃物已依法移送安达市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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