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固安县**医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北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宛某某让被告人谢某某和李某某说在他家玩牌,李某某表示同意后,由宛某某带领白某某、谢某某等人就到了李某某位于固安县城**小区的家中,宛某某组织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通过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宛某某提供赌具并在牌局上抽水、放贷。其间杨某甲、杨某乙由杨某某做担保人分别从白某某手中借款进行赌博,李某某没有参与赌博,宛某某等人玩牌结束后,给李某某留下5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宛某某、白某某、谢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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