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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强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6********,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蒙某市**镇**村**路**号,住河口县**街**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间,段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在个旧市**镇新宏鱼庄、花果山、古山水泥厂背后坟山、十万吨铜背后的桉树林、云锡铅业后山等地点,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段某某、杨某、颜某甲、普某某、彭某某、胡某、陈某、肖某某、张某、唐某某、马某某、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邓某某、陆某某、颜某乙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持有赌场股份并参与分红。2015年7月30日,该赌场被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查获,抓获段某某等13人,行政处罚6人,收缴赌资人民币875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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