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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78********,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某某,住绿某某**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8日被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绿某某公安局大水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中旬到2017年8月27日,另案处理人马某某在绿某某**乡**边的茶叶地里召集赌博人员以“摇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每人收取人民币100元的门票钱,马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摇宝”,一天给李某某200元人民币作为工钱,另案处理人马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人民币125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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