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8********,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私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期间,欧阳某甲(已判决)安排石某某邀集王某甲、戢某某、柳某某、吴某某、秦某某、邹某某、曹某某等人,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位于湖口县**的私宅四楼一房间内进行打麻将、“推火车”赌博约5次。欧阳某某还安排王某乙、欧阳某乙(均已判决)在赌场放贷、抽水、记账和服务,放贷按5%抽头,庄家封庄一把抽水10%,每场牌抽水、放贷获利约20万元。赌局结束后,每场牌支付给李某某场地费八百至一千元。李某某非法获利数千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欧阳某甲、欧阳某丙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并主动供述了其在本案中的作用。湖口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9日决定立“1.16”专案侦查。李某某为公安机关侦破“1.16”案提供大量线索。该案被全国扫黑办列为重点督办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可认定该案为重大案件,且该案现已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立功建议审批表等;2.证人证言:欧阳某乙、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视听资料:李某某讯问过程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重大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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