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8********,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南区**社区**委**号,住该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钦南区文峰南路海港网吧上网,一男子(领完处理)询问李某某想让其帮助办理电话卡和银行卡,约定交易成功后该名男子给被告李某某800元的报酬。李某某同意后就随该名男子分别到达钦南区人民路翰林福地小区一楼的中国移动营业厅、钦南区建设路16号的中国农业银行金桥支行办理电话卡、银行卡。随后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