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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区**办事处**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区**社区**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2019年7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媛云,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5日、自2020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自2020年5月5日至5月20日、自2020年7月21日至8月4日)。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5 月,苏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在微信群发布出租、出售行业卡信息,随后与有此需求的昆明黑兔子工作室( 以下简称“黑兔子”) 林某某(林某某等人已起诉) 通过微信相识,林某某向苏某某提出需要300 张行业卡作软件测试用,测试完之后林某某向苏某某提出需要租用大量行业卡,并明确告知苏某某租用行业卡是为了盗取微信号然后对外出售谋取利益。苏某某、曹 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后,并向任某某(另案处理)作汇报,任某某、苏某某等人在明知林某某租用行业卡是为了盗取微信号对外出售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向林某某出租行业卡,为谋取高额利益,出租的行业卡价格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七、八倍。由任某某负责向上游虚拟运营商联系购卡,苏某某负责与林某某就租卡价格进行商谈,随后任某某、何某某向上游虚商联系购买了大量行业卡,交给苏某某. 曹某某、马某某以**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安排后续租卡事宜。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此过程中参与软硬件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2019年2、3月份,吕某某(另案处理)与任某某、苏某某经商议,由吕某某提供推广赌博短信内容和发送赌博短信的对象个人手机号码,**机房为吕某某发送推广赌博网站短信共同获利。于是任某某等人向上游虚商**公司采购能够发送点对点功能的行业卡三十万张,实现大批量发送赌博短信的目的。行业卡采购到位以后,**机房的曹某某、马某某于2019年3 月至5 月期间,**小区机房的电脑、猫池、卡池等设备以及电脑上“三网通”软件,陆续向个人手机号码270234 个用户账户发送推广赌博网站的短信270234 条。网安部门共勘验提取到发送赌博短信记录及内容共计270234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此过程中参与软硬件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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