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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香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4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四次无故砸毁河北省香河县**镇**公园门锁,造成门锁损坏。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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