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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 月20日、2020年5月29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4日,邵阳市**公司中标的邵阳市邵阳大道**大道**标,随后法人代表曾某乙与唐某某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合作协议》,约定由唐某某承包邵阳市双某某**大道**标的建设,唐某某支付2000万给曾某乙。建设过程中唐某某已支付1200万,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800万,曾某乙便要求解除合同。为此,2017年9月4日,邵阳市**公司将《解除合同协议》发唐某某。2017年9月22日,邵阳市**公司送达《解除合同告知函》,2017年10月23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邵阳市**公司诉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6日上午,唐某某收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与此同时,邵阳市**公司组织人员开始施工建设邵阳市白马大道一标。目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项目内部承包合作协议》无效,曾某乙已退还1200万给唐某某。

自2017年9月起,由于唐某某认为合同有效,一直坚持施工建设,孙某某(系顺和公司职工、已判刑)、杜某某(已判刑),唐某某方聘请的被害人曾某甲、李某乙等人就邵阳市双某某**大道**标的施工问题相互阻工约4-5次。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就双方阻工问题进行过调解,但未达成和解。

2017年10月26日14时,孙某某、杜某某在工地施工时,曾某甲等人来到工地阻止孙某某、杜某某施工;16时许,曾某甲在邵阳市双某某**大道**标施工时,杜某某、孙某某赶到现场指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未持械)和多名男子持枪、棍棒、刀具将伍某某、曾某甲、李某乙打伤,并将工地三台渣土运输车的玻璃及前灯砸烂。

经鉴定:伍某某、曾某甲、李某乙三人均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的三台渣土车价格共计7240元整。

本院认为, 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从犯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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