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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未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12001********,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2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冠璇,海南椰树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五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8 日凌晨4 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到王某某(提起公诉)电话,叫李某某到五指山市粥王夜宵店帮其实施报复,李某某接到电话后纠集张某某(附条件不起诉)一起到达粥王夜宵店,与王某某确认殴打对象后,李某某准备上前对黄某某实施殴打时被高某某拉住,李某某遂返回询问王某某是否要实施报复,王某某表示同意,李某某、张某某便再次朝站在旁边聊天的黄某某、赵某某走去,王某某则率先冲到黄某某身边举起塑料凳子向黄某某砸去,同时将站在黄某某旁边的赵某某打倒在地,张某某一脚将黄某某踹倒在地后,王某某、张某某各持一张塑料凳子多次交替殴打黄某某,李某某见黄某某无还手之力,便站在旁边观看,黄某某挣扎起身后王某某、张某某停手,与李某某一起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人的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医疗费、营养费9000元,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医疗费10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黄某某、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张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在本案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谭 慧

书 记 员:李灵娜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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