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定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26日11时许,张某甲为索要张某乙的高利贷款,组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将张某乙租赁给马某某经营饭店的房屋窗户玻璃、厕所、摄像头等物品损坏,并喷写“张某乙欠债还钱”字样,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839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定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目前无直接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参与了打砸张某乙租给马某某经营饭店房屋物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