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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曾某某因经营需要先后向李某某借款,后给李某某出具了一张175万元的总借条,约定利息2分,以农场使用权作为抵押。2015至2016年间,因曾某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某遂多次到曾某某家中找曾某某索要债务,因经常找不到曾某某而辱骂曾某某的家人,2015年5月份一天,曾某某父亲见李某某较生气怕被打给其下跪磕头,后曾某某父亲因此事又骂了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再次来其家中就不再骂人;期间李某某还追随曾某某到新疆索要债务未果;2015年10月,李某某因债务问题殴打曾某某,曾某某对李某某也实施了殴打行为。以上,曾某某均未报警。2017年8月,李某某将曾某某起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曾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12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具有初犯、偶犯情节,主动到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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