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49********,汉族,高中,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苏木**嘎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2005年开始对新宝力格苏木呼格吉乐图嘎查集体草场用网围栏围起占用。2020年4月1日,新左旗公安局聘请长春五度空间数据有限公司对**苏木**嘎查李某某占用呼格吉乐图嘎查集体草场的面积进行了测量:李某某占用草场面积为:718.31亩; 2020年4月28日新左旗公安局聘请新左旗物价鉴定中心对**苏木**嘎查李某某占用呼格吉乐图嘎查集体草场的租赁价格进行价格鉴定:从2013年至2018年**苏木**嘎查李某某占用呼格吉乐图嘎查草场的租赁价格认定如下:总计为:21,548.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嘎查的损失,做出不起诉决定无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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