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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现住址丹东市元宝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家庭纠纷酒后驾车持菜刀到其岳母王某某家中,随意殴打都本林、张伟、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致使多人受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在其岳母王某某家闹事,并持刀砍人,造成多名亲属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李某某与各亲属达成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等纠纷,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木质菜刀一把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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