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0********,汉族,四川省**市人,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四川省隆某市**街道**路**段**号**栋**楼**号, 2020年8月19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隆某市古湖街道隆华路二段领地公馆小区业主成立“领地公馆纯业主群”,梁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在该小区多次散布领地公馆幼儿园室外操场占用小区绿化面积,老年活动中心未按照图纸修建等不实信息,煽动一些业主将幼儿园拆了。在同年5月初至6月初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梁某某等人的邀约下,多次辱骂他人,损毁公私财物达一万余元,破坏社会秩序。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有证人证言;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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