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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0日凌晨及夜晚,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张某甲纠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马驹桥六号桥东100米路北侧施工场地,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仍采取堵门方式索要施工分成款,严重影响被害人杨某某在此处施工,过程中高某某用菜刀将杨某某砍伤。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情况待出,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暂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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