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区**别墅**号。2018年10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5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后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5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临沂**路北京方向**公里处,无故将顾某某跑北京的长途大客车挡风玻璃砸坏,损失价值8800元。
2、2012年10月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区**街道**汽车修理厂内无故将万某某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万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