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米脂检刑不诉〔2023〕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81988********,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镇**村,现住陕西省米脂县**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11月21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1月26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违法史:2016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21年3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2年3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2年11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
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陕西米脂人。
本案由米脂县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12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2年12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3年5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米脂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3月7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与李某乙等人在米脂县昌和园KTVA01包间消费期间,李某甲用玻璃啤酒瓶将包间内的茶几、玻璃墙损坏,后李某乙劝阻李某甲时,李某甲不满劝阻殴打李某乙。2022年2月4日3时许,在米脂县昌和园KTV(A01),李某甲酒后与李某丙、李某丁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某甲将李某丙、李某丁二人推搡殴打,在推搡过程中造成KTV(B05)包间烟灰缸、包间两块背景板损坏(价值200元)。2022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在米脂县金爵皇朝KTV邀请朋友唱歌,唱完歌后拒不结账就离开,后服务员报警,民警将李某甲带至醒酒中心,李某甲用手机拍摄并辱骂民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米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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