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案发时系京山市**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京山市**镇**小区**栋**室。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2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有发热症状的岳父马某某(均做好防护措施)到京山市新冠肺炎定点治疗医院**医院放射科做CT检查,放射科医生方某某告知李某某要先交费后检查。李某某交费后,认为方某某的服务态度不好与之发生争执并辱骂方某某。随后,李某某敲开放射科后门,看见方某某和医生胡某某在一起,李某某与方某某发生争吵,胡某某、马某某见状分别劝阻,李某某朝方某某的腹部踹了一脚。方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京山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民警赶至京山市**医院,对方某某、胡某某进行简单的询问时,李某某坐在医院大门与保安岗亭之间的台阶上。民警在对李某某制作询问笔录时,李某某情绪激动与民警发生争吵,并扯掉自己身上的防护服、口罩。京山市仁和医院副院长夏某某闻讯赶来后质问李某某并要求民警将李某某铐起来带走,李某某与夏某某发生争吵,并向夏某某吐口水近距离“哈哈哈”两三声。民警当场使用催泪喷雾将李某某制服后带至京山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
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1日,李某某向方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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