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58********,汉族,务农,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现住北方嘉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近攀,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北方嘉园沿街门店卫生差为由,到北方物业办公室拍桌子,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
2、2019年9月14日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滋事,无故骑电动车冲撞北方嘉园小区北门、用手将门禁砸坏,在李某某进入小区后,又将另一门禁用脚踹坏,后李某某又到北方嘉园物业办公室,在办公室内拍桌子、骂街。物业员工对其进行劝阻,李某某对物业员工进行辱骂、推搡,且拿一凳子要砸物业员工。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李某某损坏的两个门禁价值48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