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至7月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受梁某某委托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债务追讨,遂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五金店购买了油漆,之后对被害人吴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座**号的住宅门口和位于**街道**路**号**铺、**路**号**小区**号铺的店铺卷闸门喷、泼油漆共计四次,对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家属的生活、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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