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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

本院经审查后认定:2020年1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顾某某等人在本市东城区**路**号**内因凳子碰撞问题与被害人耿某某、苑某某发生纠纷,后顾某某、段某某、张某某、武某某、马振、李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耿某某、苑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耿某某额部缝合创(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1+1牙齿缺失(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右眼眶眶下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另有颞顶部两处裂创、右眼钝挫伤、右腕部缝合创(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致使被害人苑某某枕部两处头皮裂创、左额部皮肤裂创、左眼钝挫伤、21+12Ι○松动、下唇口腔黏膜破损(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案发后,李某某等人向被害人耿某某、苑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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