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临沂市兰山区柳青*****村居民李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自2019年7月份多次到北京****局、*纪委越级上访,恶意登记,故意给当地党委政府施加压力,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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