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4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与陈某某、廖某某、李某甲、阮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尾”、“*仔”等人在雷州市**镇“**”的宵夜档处吃宵夜时,因等了很久没有上菜,廖某某拿不锈钢盘子打砸所坐的桌子,李某某用脚去踢开宵夜档的塑料凳子。被害人陈某甲驾驶一辆传祺品牌小汽车停放在“**”宵夜档门口处等宵夜。此时,他们当中有人说停在宵夜挡口的小车是**镇**村人的,车上的人在看着他们。于是,阮某某拿起一张塑料凳,李某甲从夜宵档处拿了一根竹棒子朝小汽车走过去。廖某某从阮某某手中夺过凳子冲过去朝陈某甲的小车砸。同时,李某丙、李某乙等人也随手捡起石头朝小汽车砸了过去。陈某甲便加速离开现场。阮某某、李某甲等仍继续停留在公路上,阮某某在路上随意拦截、恐吓骑摩托车路过的群众。约至凌晨2时许,李某甲与廖某某共骑摩托车去**镇**村准备长柄弯刀,其他人员聚集在“**”宵夜档门口对面的小巷处。不久,被害人蔡某某驾驶一辆路虎品牌的小汽车与陈某甲开着传祺品牌小汽车来到“**”的宵夜档处时,陈某某、廖某某持刀打砸路虎品牌的小汽车,及捡石头扔砸传祺片小汽车。蔡某某、陈某甲驾车逃离时,李某甲、阮某某持竹棒追赶传祺小汽车及持刀打砸路虎小汽车;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某、李某丁、“*”、“*仔”等人在公路上捡石头或持刀追赶、打砸被害人的小汽车。被害人蔡某某的路虎品牌小汽车被砸坏前后灯、车门窗等部位,经雷州市物价局认定,打坏部件的直接损失价格为20579元;被害人陈某甲的传祺品牌小汽车被砸坏前后保险杆、右边后车门等部位,经雷州市物价局认定,打坏部件的直接损失价格为1250元。
案发后,李某某的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蔡某某13800元,赔偿陈某甲2000元,取得俩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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