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2013年8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12日释放。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5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5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2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指使梁某某、柯某甲(以上二人均已判决)、柯某乙(在逃)持砖头将**KTV正门两块玻璃门砸烂(经鉴定,价值562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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