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9********,回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条**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等地,无故滋事,使用剪刀将被害人刘某某(男,45岁,北京市人)等8人的车辆后视镜损毁,经鉴定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8600余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被民警查获归案,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