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200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2009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该案并案处理。

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2016年8月,被害人解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借款10万元,后因故未偿还李某某借款。2016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找被害人解某某讨债为由,将被害人解某某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乡**山庄大门强行撬开,而后又安排其表弟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在**山庄居住,并在当天购买了一把锁,将被害人解某某的**山庄大门锁住。在2016年10月24日至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山庄没有电和卫生条件差为由,将自己的一台发电机抬到**山庄供电,在这期间又让张某某聘请了家政到**山庄打扫卫生。在此期间,李某某一直安排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在**山庄居住看守。2016年10月26日,被害人解某某的妻子高某某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在了解情况之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得以非法的方式讨要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龚某某等人才离开**山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了达到要钱的目的,在派出所民警走了之后,仍然用锁将**山庄的大门锁住。李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山庄不能正常营业直至2017年4月18日。经**派出所民警处理,将**山庄的大门打开,被害人解某某、高某某才顺利入住**山庄。

敲诈勒索犯罪事实:2016年8月,被害人解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借款10万元。2016年12月11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东滨之声河边发现解某某后电话通知李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等人在利州区雪峰**社区将解某某控制并将解某某带至**艺术家茶楼房间内和**村**组李某某房屋内,至2016年12月14日,因高某某报案后,李某某被带至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派出所,当日李某某因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2月23日,李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六方会谈”茶楼内以解某某报警后导致其被行政拘留五日,强迫解某某赔偿其损失25000元。李某某以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要解某某出具25000元欠条一张。2017年8月17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以该欠条为依据,判决解某某支付该笔欠款共计2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查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也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他人,强行索取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